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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10-16

各市(区)综治办、各市(区)公安(分)局、各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各快递企业

为全面规范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寄递渠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公安局            b82.com

                                      201710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邮政、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不断建立寄递渠道安全长效监管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收寄源头管控

邮政、快递企业应全面建立、健全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为核心的三项制度,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收寄形式主要分为业务员上门揽收和网点收寄,严格落实100%实名收寄和100%收寄验视,并规范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是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是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快递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严格实名收寄规范

1.快递业务员在收件前,应提示寄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与寄件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寄件人拒不配合或经核实人、证不一致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物品。

寄件人员应持有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分为六类十一种:一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是军官证、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三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四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是护照、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六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

    2.快递业务员在查验身份信息时,应当将客户身份、物品、通讯和收寄地址等信息录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并应当将客户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二)严格收寄验视规范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和其他物品等十九类为禁止寄递物品。快递业务员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

    1.快递业务员在收寄现场应当对用户交寄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和辨识,核查寄递物品与快递运单填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属于禁寄物品。对于窗口接待用户寄件的,可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开封验视。

    2.寄件物品已封装的由寄件人自行打开进行验视,对于一票多件的快件,应逐件检查验视;如用户再次增减或更换寄递物品,快递业务员应在用户最终确认寄递物品后,再次进行验视。

3.收寄验视后,快递服务组织应按要求做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号,验视人员应与用户一起当面封装。发现属于禁寄物品的快件,快递业务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确保寄递渠道的安全。

4.经营快递业务应按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快递业务员应在验视寄递物品时,注意人身安全,不应鼻腔直闻,不应用手直接触摸不明液体、粉末、胶状等物品;对交寄物品内有夹层的,应逐层清查。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按照“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的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寄递渠道安全监管机制,邮政、快递企业内部应当加强“三员”(安全员、监督员、信息员)建设,在每20个营业网点各配备1名安全员和1名监督员,并布建不低于从业人员数20%的治安信息员,同时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培训体系、安全监管体系和情报信息体系,实现企业与职能部门间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

    (一)建立宣传培训体系。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作为邮政、快递企业的小教员,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快递业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完成员工岗前培训工作。

(二)建立安全监管体系。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除加强对寄递业的安全防范、消防等日常监管工作外,邮政、快递企业内部通过监督员建设,加强单位的内部制度执行及治安、消防监管工作,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建立情报信息体系。邮政、快递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大量布建治安信息员,加强对治安信息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及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的线索,通过公安微警务平台等渠道报送信息,为公安查处打击提供信息支撑。

三、落实“三个必检”制度

    以“平安寄递”建设为目标,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通过寄递渠道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原体和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禁寄物品,以及利用寄递渠道实施涉恐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活动,邮政、快递企业要建立“三个必检”制度(重点行业必检、重点人员必检、重点地区必检),通过X光机安检提升寄递渠道的安全系数,为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重点行业必检

    公安机关定期将生产、经营、使用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涉爆涉危涉毒企业信息,通过邮政管理部门推送至邮政、快递企业,对于上述企业寄递的及寄往国家党政军首脑机关的邮件、快件,应当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及时发现禁寄物品。

(二)重点人员必检

公安机关定期将涉及违法犯罪的可疑人员、涉恐涉爆涉毒等重点关注人员信息,通过邮政管理部门推送至邮政、快递企业,对上述人员收寄的物品进行标注,并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

    (三)重点地区必检

邮政、快递企业对于寄往国家大型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应当进行X光机安检并对寄出件张贴安检标识;对涉恐重点地区、境外的邮件以及来源为涉枪涉爆涉毒等重点地区的收件,应当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

 

附件:“三员”建设奖励办法


“三员”建设奖励办法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开展“三员”(安全员、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寄递业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机制。

    一、“三员”建设要求

(一)安全员、监督员

邮政、快递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分支机构,每20个营业网点应分别配备1名安全员和1名监督员,营业网点不足20个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1名监督员,全面负责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监督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收集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员工违规违纪等情况,按要求进行处理。

(二)信息员

邮政、快递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下辖的营业网点的快递业务员,有条件的应当发展为治安信息员,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数的20%进行布建,负责搜集本单位收寄可疑物品情况,发现利用寄递渠道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熟练操作公安微警务信息报送平台,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岗位工作职责

(一)安全员

1.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三项制度”、“三个必检”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禁寄物品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本单位开展培训;

2.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开展教育培训,作为小教员对快递业务员、前台登记员、安检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法规政策及实名寄递等相关规定,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辨识禁寄物品的能力;

4.对快递行业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进行典型案例教育,特别是针对员工违规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5.针对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工作要求、治安动态,及时传达至企业内部员工。

(二)监督员

1.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落实“三个必检”(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地区必检)、“二个源头”(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管控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对各营业网点内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做好检查情况和员工违规违纪等方面的记录;

    3.掌握分析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对发现不适合从事相关重要岗位的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4.对群众举报投诉收寄业务员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5.做好各营业网点从业人员信息的更新、增删减工作,并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核查。

(三)信息员

热衷于平安建设,自愿参与信息员工作,愿意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能熟练操作包括公安微警务在内的各类信息报送平台。

三、奖励办法

(一)安全员、监督员

为全面提升各单位安全员、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寄递业良好的内部自律体系,由监管部门按照当年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由企业推荐后,每年评选出十名优秀安全员和十名优秀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因违反纪律而受到公司处罚或通报批评。

2.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发生因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引发的重特大案事件,企业也未被监管部门处罚。

3.工作职责范围内通过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提供线索,成效明显。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出色完成安全员、监督员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为本单位的安全保障工作作出贡献。

(二)信息员

为激励广大快递业务员积极投身社会公共安全工作,积极主动加入治安信息员队伍,向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违法犯罪线索,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贡献的信息提供者予以奖励,并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保密。

1.奖励对象

凡是提供具有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的寄递渠道涉嫌违法犯罪信息,且根据提供的线索破获案件、有效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或重大案事件的发生的,应获得奖励。

2.举报途径

通过各种途径报送公安机关,通过110报警、向属地公安机关直接报告或使用微信公众号“苏州公安微警务”进行报告。

3.奖励条件

1)破获刑事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一是提供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200元;二是提供破获具有全国影响力刑事案件或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的,经查实并破获案件的奖励5000元;三是提供特别重大线索,破获重大涉恐涉稳案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予以重奖。

    2)公安机关对于年度内多次提供线索并破获案件的信息员,申报见义勇为专项奖励和荣誉称号。

4.信息报送纪律 

注重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制造假象,编造虚假信息,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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